[36]例如,在上注所说的调查中,针对为了国家利益,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没收私人财产这一提法,在5455个有效回答中,选答反对和强烈反对两项的有3675个,占67.4%,选答说不清的有877个,占16.2%,其余选答同意和十分同意。
以语义论点为基点分析解决论点冲突的实践。但是,确定性可以有三种不同含义,即本体论上的客观性、科学意义上的可复现性和交谈的合理性。
4、基于语言交流的可能性以及法律解释技术的规范性与解释主体的能动性的相容关系,肯定解释技术的有效性。法律解释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中如何妥善处理法律的确定性和妥当性的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法治视野中的规则制约与人的自由裁量的关系问题。法治是人类社会借助于法律进行自我调控的事业,在法律与人之间,人是能动的因素:无论是法律的创制还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付诸实施,都是人的一种活动。要点:1、解释论点的运用形式大致可以区分为单一、复合两类,后者又可以分为累积、冲突两种。缺少人的因素,法律不足以自成,不足以自行。
4、各种形态解释论点都有其运用条件和局限,这并不影响它们作为一个整体的有效性。同时,法律解释涉及在法律实施的场合对什么是法律的回答,对法律解释问题的关注,反映了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研究和认识的深入,即从法律条文本身转向法律的实现,从对抽象法律概念的探讨转向对现实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技术的研究。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作为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内容。如此鲜明的对比和反差,需要我们在一个浮躁的年代做一些不那么浮躁的思考。与此不同,由于当今中国社会还不是在一种专门职业的意义上界定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由于目前中国法官在整体上还不能说是一个在任职前接受过比较充分的学历教育和职业训练的群体,就使得中国法官培训计划的制订者难以在边界清楚的意义上考虑问题,而必须认真地思考和选择自己的起点。内蒙古检察官断层严重,每年平均减少人员200余名,基层院有大量一人科室,司考通过率低、人才危机加剧。
在该法院17名庭长中,有5名属乡镇干部调任,6人属军转干部。知道职业上的善为何物,其依据何在:知道在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以及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是什么。
二是对法律职业道德本身的认知。对担任法官的学历要求,直接针对的是当时法官在整体教育背景方面的不良状况。从事法律职业者尽管在工作上有分殊,在身份资格上却无差别。从法律职业方面看,这种偏重于时势政策的需要、从社会整体道德建设的角度对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的把握,展示的是一种外在视角。
由此可以推断,中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学历条件的要求,一直到2008年为此都还将是一个进行时,或者说只是在局部范围内达标而在整体上未达标的完成进行时,而不可能是完成时。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会面对不同的方案,需要作出妥当的选择。职业自治是指法律职业者须拥有各种重要的自主、自律的手段,实行不同程度的自我管理。我们知道,道德是人们对事物的是非、善恶的判断。
至于出不去、进不来或不愿进的情况,则或者表明应该维护司考门槛,或者与司考门槛无关。在现代社会,大凡专门职业,都会实行程度不同的自我管理,并拥有各种重要的自主、自律手段。
顾名思义,法官培训就是对法官的培养和训练。精英(elite)与民众相对应,通常是指在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少数具有超凡能力、从而影响甚至主导社会和历史发展进程的人物。
当然,《法官法》的完善,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推进,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不是法官和法院自身的事,甚至可以说是法官和法院力所不能及的事。就英美式从律师中选法官而言,可能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从法律家中选法官。云南2004年全省法官中正规院校毕业的法律本科生占8%。二是从律师中选法官作为一种法制改革的建议,对于解决中国当下问题的意义。可以说,如果没有《法官法》在十年前对担任法官者设定的学历门槛,就没有后来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明确提法,以及在法官职业化方面不断引入的高标准、严要求。回顾人们关于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司法官短缺的议论到《意见》出台的过程,我想也需要我们更加深入地思考和回答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究竟什么是司法官短缺。
先就表述本身的确切含义谈两点看法。我想表达的第二个方面的看法是:在法官培训的目的、组织、对象、内容、时间长短、师资安排、培训方法、效果评价等方方面面的安排中,要体现和兼顾上面所说的现状和发展两个方面:既要考虑到中国法官职业在构成和素质方面的现状,又要甚至更要重视中国的法官职业在我们所勾画并努力实现的法治图景中所必须面对的改造和发展。
法治理论上这种存在于规则和法律人之间的辨证关系,在我国的法制改革和法治进程中已演化为生动的实践。一句话,目前的司法官断层问题,既不是因司考门槛造成,也无法由此解决。
《法官法》第九条规定了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第六项规定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可以预期,随着这些政策措施的贯彻实行,上述地区司法官短缺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缓解。
而且近十多年来,我国律师的数量一直处于盘整状态,最新的统计是11.8万人,并没有出现原来预期的大发展。随着社会生活趋于复杂多样,对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学习和训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然,具体到如何根据社会对法律家的要求,安排相应的教育、训练和考试,各国的做法并不完全相同。它要为社会所允诺,就必须以造福于社会为前提,而不能是反社会、反道德的结党营私、党同伐异。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后两个阶段属于任职后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官培训,似乎可以分别称之为初任法官培训和资深法官培训。
到2008年,省级以上检察院领导班子大学本科毕业的要求达到95%。司考门槛在人们的讨论中常常具有两种含义,交错缠绕在一起:一指司法考试的通过率。
回顾近十多年来的改革包括司法改革的历程,可以明显感到人们在视线上的一种聚合,这就是在强调程序规则和组织制度的完善的同时,越来越重视法律职业的造就。所谓有从事司法工作的资格,简单地说就是要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
对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的认知:善的实现。从目前关于法官学历状况的统计数字看,《法官法》对法官学历条件的要求,不仅在立法的当时是超前的、严峻的,从而对于中国法官的职业化发展具有革命性的意义,而且在它实施十年后的今天、甚至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依然具有深刻的意义。然而,中国要想发展为一个现代法治国家,要想通过社会和法制改革建立现代司法制度,就必须形成由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和其他各种法律职业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造就作为一种专门职业的法官职业。因此,如果说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那么所谓的法律统治,又可以恰当地被归结为作为法律家的法律职业者的统治。
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是法律职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家的养成密切相关。
谈论法官的素质要求和职业培训,不能不立足于中国社会的需要,考虑法官在社会中的职业定位问题。司考门槛在事实层面是高了还是低了?很多人是从考试人数和通过人数的比率来说的。
从中国律师业的现状和发展看,也没有多少降低司考门槛的必要。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单纯的外在视角、仅仅从时势政策的需要来阐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显然忽视了法律职业自身的需要和特性,忽视了法律职业作为道德判断的主体地位。